1.汽油是商品,为何依靠国家定价?

2.油价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3.发改委调整油价是否为部门规章?

4.汽油涨价的时候跟国际接轨,落价的时候为什么不跟国际接轨?

5.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汽油价格谁说了算_汽油价格由哪个部门定

摘要:汽油价格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汽油价格的制定是有国家法案调节的,油价由原油价格、相关税费、流通成本和合理的利润四部分组成,零售成品油企业可以自行制定零售价格,不高于国家规定即可。汽油价格上涨,主要原因就是国际油价上涨,此外,税费增加和市场变化也是油价上涨的原因之一。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汽油涨价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吧。一、汽油是怎么定价的

汽油的价格直接影响到民众的生活成本,那么汽油价格是怎么制定的呢?

在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是根据一系列法案制定的,包括1998年发布的原油和成品油价格改革、2008年发布的产品价格和税制改革措施以及之后的调整。我国成品油的调节方式分为指导价和定价——实行指导价的包括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

决定的汽油价格主要有四个组成部分:原油价格、相关税费、流通成本和合理的利润。在指导定价过程中,可以分别设定每桶原油的上限和下限来控制成品油的基准价格。通常,会限制最高零售和批发价格。

零售成品油企业可以自行制定零售价格,前提是该价格不高于规定的最高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零售和批发的最高价格每十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每次汽油价格调整之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都会提前进行汽油价格调整预告。

二、汽油涨价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世界经济对原油的依赖性(不可或缺和难以替代)与原油储量和产量的限制,使原油价格对影响供求两方面的因素十分敏感,且波动性较大;汽油涨价不仅影响到车主的加油成本,日常生活中的一系列物资也会随着涨价,那么汽车为什么会涨价呢?油价上涨的原因是什么?

1、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石油都是从国外进口的,所以国内油价的变化,主要是受到国际油价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汽油涨价主要与国际油价上涨有关,国际油价上涨主要在于需求的增长速度快于供应速度;另外,原油市场的投机与市场预期往往加大了原油价格的波动,也可能导致油价上涨。疫情以来,汽油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海外大面积的原油开工作呆滞,影响供应总量,从而影响价格。

2、另一方面,我国油价中还有一部分是相关的税费,税制或税额改变也会影响到汽油的价格,比如增加税额就会导致油价上涨。

3、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市场变化,市场变化也是会影响油价的,市场主要取决于地区差变化,有些地方的人口使用油量比较多,那么这个地方的价格往往油价会高一些。

三、油价上涨有什么影响

油价上涨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增加了车主的出行成本,现在虽然在推广新能源汽车,但汽油车仍是主流,油价稍微上涨,出行成本就会增加一截;当然,这也有一定的有利影响,那就是部分车主会为节省油费而改乘公共交通出行,减缓了交通拥堵,有利于环保。

汽油价格上涨的间接影响则是带来物价的上涨,因为运输车辆也是烧汽油的,而且运输车动辄一两百升的加油量受油价影响更大,粮食,蔬菜等这些生活物资的运输成本上升,会直接影响到需求端的价格。

汽油是商品,为何依靠国家定价?

不是统一的。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

因此,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但该调整思路仍属于局部性调整,市场化改革方向还是长期目标。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专家牛犁对记者分析,虽然能源价格改革的总方向是按照市场规律,与国际接轨,但改革路径仍是循序渐进式的。

油价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价格。

国家对成品油实行的是最高限价,企业可以在最高限价之下自行定价。

发改委调整油价是否为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不是对某一行业,某一具体市场,某一区域的管理,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监督管理,过去大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涉及一些人身安全,冒伪劣,市场等等一些有形市场的管理而忽视一些市场本身行为和范围的管理。

汽油由石油炼制得到的直馏汽油组分,催化裂化汽油组分,催化重整汽油组分等不同汽油组分经精制后与高辛烷值组分经调和制得,主要用作汽车点燃式内燃机的燃料。

汽油涨价的时候跟国际接轨,落价的时候为什么不跟国际接轨?

部门规章是:国家各部门发布的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法律的组成部分。

调整油价并不是部门规章,而是发改委对下属部门的通知,这种通知是临时性的,并不具备规章的长期性,因为这个通知在下个通知到达后即失去效力,被下个通知所替换。并不是法律的组成部分。

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目前,国际油价每桶早已跌破70美元,但国内成品油价却稳起“十点半不偷。”

记得在国内燃油涨价的时候,相关部门口口声声说这是根据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所作出的必要选择,在当时背景情况下,这一说法仔细想想也在情理之中,人们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国际油价一跌再跌,国内却迟迟不见下调动静。每次加油时问起此事,工作人员都会说:“要降价又不是石油公司说了算......”

那么,燃油价格涨与跌是哪个部门说了算呢?是物价部门?还是发改委?

听一位中石油工作人员说,“目前我国的成品油价低于世界各国50%,大家都还在喊贵?”如果这位中石油工作人员不了解我国与他国的实际情况,我不怪他无知。

我国的情况与国外情况不同,国外没有养路费、过路过桥费、车船使用费、高速公路使用等费用,而我国是把这几项费用分开收的,国外却是加在燃油里面,人称:“燃油税”。如果我国也同国外一样把所有的费用加在燃油里面,恐怕要高出国外6至7倍(据说有网友已经算过这笔账了,本人就不再赘述)。

我国在燃油税方面已经筹备了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实施,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要改为燃油税,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所涉及的事情、部门之多,之复杂,并不像有些人说的说改就能改,油改税不是轻易就可以实现的。

既然我们天天都在说要与国际接轨,走向世界,现在国际油价早已跌破70美元/桶,此事为什么不与国际接轨?相关部门就没有研究过成品油降价?当然,掌握成品油涨与降的人是不用自己掏钱加油的,所以在降价问题上显得尤其迟钝......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指导价或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